安装客户端,阅读更方便!

第四百三十章 官司(2 / 2)


可反反复复得到的结论是,黎父不想拖累她们母女俩了,也不想再欠陆廷铮的了。

对黎母而言,黎昔跟陆廷铮之间好似完全没有感情只因需要他帮忙照顾她父亲,所以她才委曲求全的跟根本不爱她的男人在一起。

黎昔没有解释。

她知道黎母已经认定的事是不会改变的了,同样,她自己心里也有一道坚冰无法融化,也无法跨越 。

回来了也快两个月,每天白天她强装无事的陪伴黎母,尽量转移她的思想和注意力,让她不再这么沉溺于父亲去世的悲伤里。

可一到晚上,天只要黑了。

她一个人孤零零的躺在床上时就会想念床侧的温暖,和那双强韧有力的手臂。

多少次她从恶梦中惊醒本能的喊着他的名字,“陆廷铮”,可才喊完才意识到,他已经和她分开了,再也不会出现在她床的另一侧了。

每当此时,她便将自己蜷缩在一块儿咬着被子无声无息的哭泣着。

不敢放声。

为什么始终都不肯告诉她陈珂的真实身份。

他知不知道,女人的信任是很脆弱的,经不起再三的推翻。

那一次在香港他跟陈珂在一起为她买护肤品。

那一次在酒宴上他与她因为陈珂的事大吵一架。

甚至是那一次她将陈珂邀请到她们居住的家里他都可以当面隐瞒俩人的关系装做互不认识……

究竟是怎样的感情可以深到连枕边人都不能说。

还是……他从头到尾根本没忘记过她。

*

七月的G市逐渐热起来了。

西瓜也差不多熟透,大家边吃清凉冰镇的西瓜边津津有味的看着电视上播放的关于许陆俩人的新闻。

陆廷铮将许曼告上法庭了。

告上的理由是她犯了经济罪。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这一次,陆廷铮将许曼告上法庭的罪证便取自其中的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又分许多不同的罪名,譬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等等……

这么多罪名全都安在一个人身上,可见对方也是很有“能耐”的,否则怎么能同时被这么多罪名指控。

陆廷铮请的律师在G市倒不是很出名,但在国外几乎是人人耳熟能详的一个人物,姓于,叫于志。